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12年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2〕10号)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我县天然水域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渔业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2012年禁渔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禁渔期制度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我县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将执行禁渔期制度作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要求的具体措施,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和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强化对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禁渔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安排,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执行。
二、明确禁渔时限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时限及范围。根据重庆市关于禁渔期的统一规定, 2月1日12时起至4月30日12时止为禁渔期。禁渔范围为县境内以乌江、酉水河、阿蓬江为重点的所有天然水域。
(二)目标要求。禁渔期内全县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实现“船入港、网入库、江中无渔船、市场无河鱼”的工作目标。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由于我县天然渔业水域面积大,要实现我县乌江、阿蓬江、酉水河及其他天然水域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行为,禁渔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工作职能,实行行业牵头、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切实抓好禁渔管理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的禁渔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要专题研究,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县政府《通告》以及开展禁渔工作的重大意义,让群众自觉遵守维护禁渔制度,禁渔期间实行政府工作人员联系船主制,所有渔业船舶实行定点停靠并加强管理,禁渔期间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渔业船舶不得擅自离开停泊地,禁渔期内不得有任何捕捞行为发生,餐馆不得有经营加工野生江河鱼的行为发生。
(二)县农委作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禁渔管理工作的牵头作用,成立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禁渔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严格的禁渔管理责任制,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负其责,指导乡镇抓好禁渔管理工作,受理举报投诉及信息收集,在重点渔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内涵深刻的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渔民群众宣传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重庆市禁渔期发生的典型案例,为搞好禁渔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渔政部门要经常组织执法检查,加强与公安、工商、海事等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查获的违禁行为要及时通报和曝光,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非法捕捞涉嫌犯罪的,及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及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