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努力保障环境安全。建立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合理调整重金属企业布局,推进实施重金属治理项目。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实现非重点区域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逐步建立并完善重金属总量台账。
(十三)大力推进化学品环境管理,强化全过程防控。按照主动防控、分类管理的要求,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开展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与控制、化学品替代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控制特征污染物排放,建立完善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强化石化化工产业集中区域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的环境管理与考核评估。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强化化学品环境污染考核制度,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化学品环境污染事件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四、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突出防范环境风险
(十四)加强行政许可管理,加强辐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严格依法办理,加快审批速度,下放审批权限,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污并将排放方式和排放总量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安全许可制度,强化动态监管,建立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重点放射源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及后督察,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工作。
(十五)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科学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完善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信息动态更新和全过程管理。2015年前,建成市、县、企业三级应急救援体系,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和各级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按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市、县、企业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及化学品环境管理。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及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对敏感区域和重点部位的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强化环境安全保障措施。建立重点企业环境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建立企业信用分级监管制度。健全环境风险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共享相关数据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