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时限:分配方案制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5.分配过程信息

  内容: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执行批次分配程序产生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具体内容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时限:每个分配程序节点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6.分配结果信息

  内容:分配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蔽部分号码)、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

  时限: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7.退出情况信息

  内容:原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蔽部分号码)、原租购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

  时限:年内6月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信息公开职责分工

  市县级政府是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建委、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建委、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的信息公开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煤矿棚户区改造的信息公开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林业棚户区改造的信息公开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垦区危房改造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信息公开途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建委、房地产、住房保障)、发展改革、林业、农业部门要加强门户网站建设,网站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栏;部门没有设立门户网站的,要在当地政府网站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栏。各地要按照规定,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公开的信息全部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已开工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项目公告牌。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工作,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机构和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开内容、时限和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