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秘书长领导组织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的具体工作部门由会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设置。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 财政拨款;
(二) 会费;
(三) 社会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负责收缴会员的会费,依规定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四十八条 会费标准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会员怠缴和拒缴会费等处罚由本会理事会依据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报告。
本会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用途:
(一)上缴上级律师协会的会费;
(二)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
(三)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会员福利;
(六)开展国内外的交流活动;
(七)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总监事、副总监事、监事、秘书长名单报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经出席律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可通过。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