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第九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本会的常设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书面建议、异议或提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从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工作,执业七年以上且无不良纪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不得担任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总监事一人,副总监事一人,监事若干人。
总监事和副总监事从监事中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总监事主持监事会工作,副总监事协助总监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监事职务自动终止。
因罢免监事或监事职务自动终止产生的监事缺位,由未当选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本会章程规定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总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总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章 执行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常设秘书处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若干工作部门组成,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