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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本会章程规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
  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七章 会长与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与常务理事相同,可连选连任,连续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会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督促和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二)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
  (三)决定本会临时性突发事项,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请决策的建议;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培训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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