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理事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工作,执业七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与律师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其理事职务自动终止。
因罢免理事或理事职务自动终止产生的理事缺位,由未当选的理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本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
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还履行以下职权:
(一)审议本会预算外一般性支出;
(二)向理事会提请决策的建议;
(三)决定设置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定相关工作规则;
(四)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五)处理律师代表提案;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常务理事职责的,其常务理事职务自动终止。
因罢免常务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自动终止产生的常务理事缺位,由未当选的常务理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履行职权并向理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