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律师代表丧失会员资格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根据需要,本会理事会可以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由本会章程规定的律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
律师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律师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律师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向律师代表大会传达选举单位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向选举单位通告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工作部署。
律师代表每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的,律师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会费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接收律师代表提案;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七)向上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八)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九)审议法律、法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审议律师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草案;
(三)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会费预决算报告草案;
(五)选举、罢免本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六)审议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预算外的重大支出;
(七)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