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工作,并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教育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本会的指导和监督;
(五)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依本会规定按时缴纳和代收会费;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 个人正式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转出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未办理或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三)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四)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五)被宣告失踪和死亡的;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未办理或未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
律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从本会个人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