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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建办〔2012〕35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全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视频会议提出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求,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软环境,结合开展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现将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问题

  (一)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未售出的房屋暂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另外规定收取办法。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数额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不得超出法定交存标准收缴。

  二、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问题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前,将该工程安措费存入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建设单位预存全部安措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存安措费为该费用总额的50%。

  (二)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将建设单位已经预存的安措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单位,不得留存,不得提高安措费预存标准,不得提前要求建设单位预存,不得拖延向施工单位拨付安措费。

  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问题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建项目工程价款总额的1%、住宅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3%交纳保证金的预留标准执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按照标准对保证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前要求建设单位预留保证金,也不得提高预留保证金标准。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建设单位以现金方式预留保证金。建设单位可以采取保函的保证方式代替保证金。建设单位已经交付保证金的项目,可用保函替换已交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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