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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什么不低于2%?
  根据《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地区划分规定,广州市属于东部地区。因此,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除“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得低于2%确定。
  三、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类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以及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因此,结合我市房管部门将商品房划分为住宅、写字楼、商业经营用房、车位、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的情况,我局根据不同住宅类增值水平将住宅进一步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别墅、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其他非住宅类划分为写字楼、商业经营用房、车位。
  四、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何变化?
  写字楼(办公用房)的预征率由2%调整为3%。
  五、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精神,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我局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穗府〔2007〕48号)和《关于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穗府〔2008〕1号)有关规定,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属于保障性住房,在销售时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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