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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别墅4%。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规定执行。

  三、此次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解读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根据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明确规定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同时规定了各地的最低预征率及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先后在2010年、2011年发布了2010年第1号公告和2011年第3号公告,明确广州市销售普通住宅和写字楼(办公用房)、非普通住宅、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等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本公告是对上述政策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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