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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失效]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市节能办要将各地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抓紧落实奖惩措施。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今年底,市政府对各区、县(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市监察局要加大督察力度。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淘汰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粘土砖瓦窑等落后产能任务,市经委要抓紧制订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地。各地要在完成市下达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市环保局要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环保准入政策,提高行业排放标准,倒逼重污染行业调整结构,削减存量,腾出环境容量。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并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市政府将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并暂停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较困难的地区,实行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重污染行业项目限批。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以下简称“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从源头上切实控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各地要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66号),加强新上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将各项能耗指标和节能目标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组织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凡达不到节能评估设计标准和节能评估报告批复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大力推进规划环评,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环评审批制度,坚持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专家评价和公众评议相结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长的地区,暂缓项目环评审批。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有效措施以保护信贷资产安全;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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