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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的通知
(穗建质[2012]8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抢险救灾工程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根据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40号),决定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企业自愿、诚信优先的原则,建立我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

  二、按照《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企业数量分别不少于3家,施工企业数量不少于6家。

  三、广州市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中,综合排名前20名的市属施工企业、排名前10名的市属监理和造价咨询企业,作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备选单位。备选单位数量不足时,按诚信排名往后顺延依次选取。勘察设计抢险救灾队伍备选单位从市属甲级勘察设计院中确定。

  四、市建委每年第一季度末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备选单位召开会议,综合企业意愿和应急响应效果等情况,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并将储备库信息上报市政府。

  五、被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的企业,应当按照我市应急抢险的有关规定,加强企业抢险应急队伍建设和设备物质储备,执行抢险救灾决定,参加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和相关会议,不断提高企业的应急救援能力。并指定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作为应急救援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建委。

  六、企业参加抢险救灾的工程费用,按照《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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