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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末位管理法”制度的通知


  四、“末位管理法”的主要措施

  对列入末位工程范围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将采取以下激励和约束措施:

  (一)对列入末位工程的有关违规行为实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挂牌”督办制度。

  (二)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承担的其它工程,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督检查。

  (三)末位工程未落实整改或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核仍不达标的,不得参加年度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评优。

  (四)评价周期内被列入末位工程的,由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市管工程由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约谈企业负责人。

  同一工程在连续 2 次被列为全市末位工程,或同一施工企业同时有 3 项或以上工程被列为全市末位工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施工和监理企业负责人。被约谈企业负责人在约谈后应当作出加强企业管理的书面承诺。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向全市通报末位工程及管理情况,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各施工和监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诚信建设,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制度化开展相关检查,及时整改工程现场存在的问题。

  (二)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地现场的监管,严格督促各工程主体单位履行好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管理情况实施评价。监督机构负责人要加强对一线监督人员的管理,确保落实监管责任,对本辖区末位工程的确定工作,要亲自检查把关。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末位工程的管理,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上报的末位工程进行复核确认,按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末位工程名单,并认真落实“末位管理法”的各项管理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

  (三)被列为末位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企业,认为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失公平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认为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不廉洁行为的,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六、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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