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推进自治州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发[2010]13号)
州工商局拟定的《关于推进自治州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推进自治州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州工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
食品安全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作为维护自治州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项大事来抓。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总结以往的工作成绩和存在的不足,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有力措施,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成立自治州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见附件)。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2010年3月下旬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于4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及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自治州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级工商、公安、卫生、商贸、民政、文化、农业、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管理、税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烟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对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