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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2年——2016年)》的公告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2年--2016年)》的公告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2年--2016年)》,经2012年6月2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2年6月22日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2年--2016年)
(2012年6月2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科学安排和具体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未来五年立法目标任务,增强立法工作的预见性、指导性,规范、有序推进我市立法工作,根据《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和常委会工作要点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制定和实施本规划,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抢抓国家支持贵州发展历史性机遇,认真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始终秉持立法为民、立法惠民、立法靠民理念,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地方立法事业,为坚持走科学发展路,加快建生态文明市,实现“一先二超一提升”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努力和贡献。

  二、原则

  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是提高立法质量、完成立法任务的前提,也是突出立法工作重点、增强立法工作主动性的基础,更是地方立法机关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实现新的历史性跨越的保障,应当始终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法规划应当紧密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科学发展大局,以有利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市改革创新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市社会建设和民生改善,有利于保障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为标准,利用立法手段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法制统一、和谐规范。起草、审议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注意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规定相协调,注意结构优化合理、内容协调完善、表述符合规范,一般不重复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法律体系以及法规规范的和谐统一,做到依法立法、规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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