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厂区要求
| 1.申请人厂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 无各种污染源,符合;
略有污染,基本符合;
污染较重,不符合。
|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非商业用途建筑),并提交以下材料:(1)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2)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3)除上述情况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
2.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
3.厂区要远离有害场所。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其距离可根据各类食品厂的特点由各类食品厂卫生规范另行规定。
| GB14881-1994第4.2条。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3)
|
2.厂区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厂区的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材料铺成。
| 厂区清洁、平整、无积水,道路用硬质材料铺成,符合;
厂区不太清洁、平整,基本符合;
厂区不清洁或有积水或无硬质道路,不符合。
| 1.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辅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2.厂房之间,厂房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保持一定距离,中间设绿化带。
3.厂区内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 GB14881-1994第4.3条。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4)
|
3.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
| 生活区、生产区隔离较远,符合;
生活区、生产区隔离较近,基本符合;
生活区、生产区无隔离或生产区内饲养家禽、家畜或坑式厕所距生产区25米以内,不符合。
| 1. 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下风向。
2. 厂内除供实验动物和待加工禽畜外,一律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实验动物、待加工禽畜饲养区应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且不得位于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坑式厕所应距生产车间25m以上,并应便于清扫、保洁,还应设置防蚊、防蝇设施。
| GB14881-1994第4.3条、5.7条。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5)
|
2.1
| 厂区要求
| 4.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 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 厂区内垃圾、排污沟渠为密闭式,无异味,无各种杂物堆放,符合;
略有不足,基本符合;
达不到要求,不符合。
| 1.给排水系统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潜入车间的有效措施。
2.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净化和排放设施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主风向的上方。
3.厂区内垃圾密闭存放,便于清洗、消毒,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存放远离生产车间,且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上风向。
4.锅炉烟筒高度和排放粉尘量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烟道出口与引风机之间须设置除尘装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代替GB3841-83 )。
5.其他排烟、除尘装置也应达标准后再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6.排烟除尘装置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季节性生产厂应设置在季节风向的下风向。
7.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 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 GB14881-1994第4.3条。
| 现场查看相关证明、报告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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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车间要求
| 1. 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应当清洁卫生;应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或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应当合理置放与处置。
| 企业达到规定要求,符合;
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
| 1. 防鼠、防蚊蝇、防尘设施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贮存等特点,相应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
2.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
3.要配备非手动式洗手消毒设施,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以上者每增加20增设1个。
4.洗手设施还应包括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根据生产需要,有的车间、部门还应配备消毒手套,同时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涤剂、消毒液等。
5.生产车间进口,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监督部门认为无需穿靴鞋消毒的车间可免设)。
6. 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度坡形,其规格尺寸应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
7. 更衣室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离地面20cm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品存放柜。更衣室还应备有穿衣镜,供工作人员自检用。
8.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20~25人设置1个。 淋浴室应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孔和采暖设备。
9. 副产品(加工后的下料和废弃物)应及时从生产车间运出,贮存于副产品仓库,废弃物则收集于污物设施内,及时运出厂区处理。
| GB14881-1994第4.5条、4.6条。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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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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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车间的高度应符合有关要求;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位于洗手、更衣设施外的厠所应为水冲式。
| 企业达到规定要求,符合;
位于洗手、更衣设施外的厠所为水冲式.其它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
| 1. 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0m2,高度不低于3m。
2. 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地面应平整、无裂隙、略高于道路路面,便于清扫和消毒。
3.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0m的墙裙; 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漫弯形。
4.窗台要设于地面1m以上,内侧要下斜45度; 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应便于拆下洗刷。
5. 通道要宽畅,便于运输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楼梯、电梯传送设备等处要便于维护和清扫、洗刷和消毒。
6. 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的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以便于洗刷、消毒。
7. 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 GB14881-1994第4.5条。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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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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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满足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
| 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要求,符合;
略有误差,基本符合;
满足不了食品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
| 1.生产车间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吹入干燥塔空气的供风设施必须达到要求,排出的气体应经过除尘处理;
2.饮料、熟食、成品包装等生产车间或工序必要时应增设水幕、风幕或空调设备。
3.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温度、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不高于25℃,相对湿度应在65%以下;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并保持正压。
4. 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每星期均需对清洁区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应采用GB23790中附录A监控和评价措施,确保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清洁区的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和其他肠杆菌得到有效控制。
5.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空气中的菌落总数分别应控制在30CFU/皿和50CFU/皿以下(按GB/T 18204.1 中的自然沉降法测定),并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洁净度每年的检测报告。
| 1. GB14881-1994第4.5条。
2.《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第二条。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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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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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车间要求
| 4. 生产工艺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应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
| 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各工序前后衔接,无交叉污染,符合;
生产工艺布局不太合理,略有交叉,基本符合;
生产工艺相互交叉污染,不符合。
| 1.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均应杜绝交叉污染。厂房和车间应合理设计、建造和规划与生产相适应的相关设施和设备,以防止微生物孳生及污染的侵害,特别是应防止沙门氏菌和阪崎肠杆菌(Cronobacter属)的污染,同时避免或尽量减少这些细菌在藏匿地的存在或繁殖。
2.建筑物和设备布置还应考虑生产工艺对温、湿度和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受到干扰。
3. 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应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4.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
清洁作业区包括湿法工艺的喷雾干燥塔出粉口区域、干法工艺的配料和混合区域、包材暂存间、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等。
准清洁作业区包括如原料预处理车间、其他加工车间和干法工艺的拆包和隧道杀菌区域等。
一般作业区包括收乳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5.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和(或)空气幕。
| 1.GB14881-1994第4.3条、6.3条;
2.《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第二条;
3. GB 23790-2010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5.1.2款、5.2条。
| 查看文件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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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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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车间内光线充足,照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 生产车间内光线充足,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有防护装置,符合;
略有不足,基本符合;
严重不足,不符合。
| 1.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光源不应改变食品的颜色。
2.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 GB14881-1994第4.5条。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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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库房要求
| 1.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 企业的库房符合规定,符合;
略有不足,基本符合;
严重不足,不符合。
| 1.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材料场地和仓库。
2.各类冷库,应根据不同要求,按规定的温、湿度贮存,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3.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4.要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 GB14881-1994第3.3条、4.5条、8.1条。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2)
|
2.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 库房内存放的物品保存良好,无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符合;
保存一般,无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基本符合;
保存不好,库房内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不符合。
| 1.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每批原材料均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材料。
2.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对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专库或专区存放,并使用专用登记册(或仓库管理软件)记录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名称、进货时间、进货量和使用量等,还应注意其有效期限。
3.原材料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
4.先进先出,及时剔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料,防止污染。
5.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 1. GB14881-1994第3.3条、8.1条;
2. GB 23790-2010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8.3.2款。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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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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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生产设备
|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企业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
| 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符合;
具备必备的生产设备,但个别设备需要完善,基本符合;
不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或具备的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不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不符合。
|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设备性能与精度符合生产规程要求,并符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第二条中(三)1表中的要求。
2.设备一般应用脚架固定,与地面应有一定的距离。
3.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对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技术要求的规定。应制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操作规程。
4.供水设备及用具应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5.设备台账、说明书、履历、购置证明材料等档案应保管齐全。
6. 包装设备和包装工艺中,用于商品量检测的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必须达到100%,所有计量和包装设备要定期检定或校准。
|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第4.4.4.1项;
3. 《食品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
5.《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6. GB 12693-2010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5.2.5.5项。
| 现场查看核对设备清单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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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与食品的接触面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
| 完全符合规定,符合;
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材料符合规定,但与食品的接触面偶有微小焊疤、裂缝等情况,基本符合;
不符合规定,不符合。
| 1. 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做,容器和工器具必须为不锈钢或其他无毒害的惰性材料制作。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清洁作业区内不得使用竹、木质工具。
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3. 设备 、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上、下工序衔接紧凑, 无焊疤和裂缝。
| 1.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4.4.1款、6.3.4.1项;
2.《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3.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4.4.2款、4.4.3.1项;
4.《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第二条。
| 现场查验
查阅材料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5)
|
3.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保养良好,使用前后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符合;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的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工作存在一些不足,基本符合;
存在严重不足,不符合。
| 1.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2.在需干式作业的清洁作业区(如干混、充填包装等),对生产设备和加工环境实施有效的干式清洁流程是防止微生物繁殖的最有效方法,应尽量避免湿式清洁。湿式清洁应仅限于可以搬运到专门房间的设备零件或者在湿式清洁后可以立即采取干燥措施的情况。
3.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给排水系统等标识清晰、运行正常、整齐洁净,不污染食品;应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并定期检查、维修,杜绝隐患。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使用清洗剂和消毒剂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身、食品受到污染。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祥,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管理制度。
5.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6. 应保证清洁人员的数量并根据需要明确每个人的责任;所有的清洁人员均应接受良好的培训,清楚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止污染的重要性。
7.应有不得少于2年的维修、清洗消毒记录。
| 1.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第6.3.3款;
2.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第5.3条;
3.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第5.4.2款、5.6.1款;
4.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第5.5.2款;
5. GB 23790-2010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7.3条。
| 现场查验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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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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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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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设备
| 申请人应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设施,出厂检验设备设施的性能、准确度应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有合格计量检定证书。实验室布局合理,满足相应检验条件。实行委托检验的,应签定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
| 具有审查细则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且能满足出厂检验需要, 实验室布局合理,满足相应检验条件,符合;
具备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但比较陈旧或有少许误差,或实验室布局不太合理,基本符合;
不具备审查细则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或不能满足出厂检验需要,不符合。
实行委托检验的,签定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符合;
有委托合同或协议,且规范的,基本符合;
既没有委托合同,也没有委托协议的,不符合。
| 1.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含企业标准)所规定的所有适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项目,企业都应具有相应的检验设备。检验设备的数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检验设备的精度应满足出厂检验需要,按期检定,有合格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对照申请材料、标准、细则核查是否具备相关仪器设备、辅助设施、试剂及证书等)。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2. 检验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标识清晰。
3.实验室布局应合理,根据检验方法、检验人员的数量和仪器的大小来对理化检验室(含仪器室)、微生物检验室进行合理分区,保证检验工作的有效开展。实验室环境条件(温湿度、避光、防震等)要满足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求。应避免不同检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相互干扰。
4.应建立相应的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设备台帐、维修记录应齐全,并妥善保存,以备查核,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5.企业可以使用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验设备。但检验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6. 实行委托检验的,应签订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
7. 检验室使用面积应与该类食品检验工作相适应。企业必须配备与留样贮存条件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留样区域或留样间不得小于10平方米。
| 1. 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6.3.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九)款;
2. 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第7.2条、7.5条;
3.《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4.《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第二。
| 查看设备清单、必要时现场查看证书,查委托合同或协议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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