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内容
| 审查项目
| 判定标准
|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 法律依据
| 审查方法
| 审查结论
| 审查记录
|
1.1
| 组织领导
| 1.申请人治理结构中至少有一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工作。
| 制度规定了该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的职能,符合;
制度对质量安全工作负责人规定不清楚,基本符合;
制度未规定质量安全工作负责人,不符合。
| 1. 申请人治理结构中至少有一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工作,有任命书,应明确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权责明确。
2.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熟悉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 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查看文件、现场提问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1)
|
2.申请人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工作。
| 申请人有明确的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符合;
有机构和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基本符合;
无机构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不符合。
| 1.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有相有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工作。
2.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质量管理机构必须能独立行使不合格产品的否决权。
4. 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 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查看文件、相关证明材料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2)
|
1.2
| 质量目标
| 申请人应制定明确的质量安全目标。
| 有明确的质量安全目标,符合;
质量安全目标不明确,基本符合;
无质量安全目标,不符合。
| 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有明确的质量方针,量化合理的质量目标及具体的实施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查看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3)
|
1.3
| 管理职责
| 1.申请人制定各有关部门质量安全职责、权限等情况的管理制度。
| 制定了管理制度,并规定各有关部门质量职责、权限,且内容合理,符合;
规定的内容不全面,基本符合;
没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或制定了部门质量管理制度但内容不合理,不符合。
| 1. 企业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质量职责、权限,并符合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二章中有关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
2. 组织架构中相应的部门或人员的设置应合理,职责、权限应明确。
| 1. 《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32条;
2.《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二章。
| 查看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4)
|
2.申请人应当制定对不符合情况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出现的各种不符合情况及时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 制定了不符合情况管理办法,符合;
制定了不符合情况管理办法,但内容不合理,基本符合;
未制定不符合情况管理办法,不符合。
| 1.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2.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完整,有效,应包括有对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现不合格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纠正措施。
3.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 1.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3.《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查看文件、相关记录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5)
|
1.4
| 人员要求
| 1.申请人应规定生产管理者职责,明确其责任、权力和义务,生产管理者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 明确,符合;
符合资格规定,责任、权力或者义务规定不明确,基本符合;
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未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不符合。
| 1. 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管理者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2. 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与生产岗位相适应的资质和相关工作经验,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 必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4.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 1.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2.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十六条。
| 查看文件和证明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6)
|
2.申请人应规定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责任、权力和义务。质量管理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 明确,符合;
符合资格规定,责任、权力或者义务规定不明确,基本符合;
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未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不符合。
| 1. 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2.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 必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4.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 1.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2.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十六条。
| 查看文件和证明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7)
|
1.4
| 人员要求
| 3. 申请人应规定技术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责任、权力和义务。技术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 明确,符合;
符合资格规定,责任、权力或者义务规定不明确,基本符合;
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未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不符合。
| 1. 企业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技术人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2. 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考核后方可正式上岗,并熟练掌握产品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及技术标准。
3.必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4.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 1.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2.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十六条。
| 查看文件和证明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8)
|
4. 申请人应规定生产操作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责任、权力和义务。生产操作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 明确,符合;
符合资格规定,责任、权力或者义务规定不明确,基本符合;
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未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不符合。
| 1. 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操作人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2.生产操作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且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3.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4.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5. 检桶和(或)检瓶人员上岗前至少经两周以上检桶和(或)检瓶训练。检桶和(或)检瓶人员的视力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 1.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2.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十六条;
3.GB 19304-2003中8.5.1款。
| 查看文件和证明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9)
|
1.5
| 技术标准
| 1. 申请人应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 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符合;
缺少个别标准,基本符合;
缺少若干个标准,不符合。
| 应具备生产产品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标准,包括产品及产品相关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的食品安全标准、卫生标准、质量标准等。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 查看标准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10)
|
2.明示的企业标准应按《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纳入受控文件管理。
| 符合要求,符合;
已经过备案,但未纳入受控文件管理,基本符合;
未经过备案,不符合。
| 1.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提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2.备案的企业标准应纳入受控文件管理。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 查看标准
查看证明、标识。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11)
|
1.6
| 工艺文件
| 申请人应具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产品配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产品配方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规范、合理。
| 企业完全符合规定要求,符合;
部分符合规定要求,基本符合;
不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
| 1. 企业应具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产品配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工艺文件的设置应合理并满足生产与质量控制的需要。应规定检桶和(或)检瓶人员每工作45min后应休息一段时间后再继续工作,以保证检瓶效果。
2. 产品配方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严禁在成品水中加入防腐剂。
|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GB 19304-2003中8.5.1款、8.2.4款。
| 查看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12)
|
1.7
| 采购制度
| 应制定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企业如有外协加工或委托服务项目,也应制定相应的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 有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及外协加工及委托服务的采购管理办法(制度),符合;
采购管理制度以及外协加工及委托服务的采购管理办法(制度)制定的不够完善 ,基本符合;
无采购管理制度,以及外协加工及委托服务的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不符合。
| 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保证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2. 如有外协加工或委托服务项目,还应建立有效的外协加工及委托服务的采购管理制度。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 查看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13)
|
1.8
| 采购文件
| 应制定主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文件,如采购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等,并根据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应具有主要原辅材料产品标准。
| 企业符合规定要求,符合;
部分符合规定要求,基本符合;
不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
| 1. 采购制度应包括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文件要求,如采购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等,并根据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2. 应具备主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相关产品等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 查看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4)
|
1.9
|
采购验证制度
| 申请人应制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以及外协加工品进行检验或验证的制度。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 符合要求,符合;
有制度,但有缺陷,基本符合;
无制度,不符合。
| 1. 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 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与原始记录凭证一一对应。
3.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 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原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标准要求。应对原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水质监测按照GB 5749中的要求进行。
5. 进口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6.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7. 采购人员应具有简易鉴别原材料质量、卫生的知识和技能。
8.循环使用的桶必须是由聚碳酸酯(PC)材料制成,以保障多次回收后桶的完好质量。回收后必须严格检查水桶是否破损、如果破损程度影响到水桶的密封、安全和水的卫生质量则不得再用,严格检查是否受到其他污染物污染,污染程度如果经特殊清洗仍可能影响水卫生质量则不得再用。严禁使用废料和回收旧PC料制成的桶或瓶。
9.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产品的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2.《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八条;
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4.GB 14881-1994第3.1条;
5.GB 19304-2003中4.1条、8.3.3款。
| 查看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5)
|
1.10
| 过程管理
| 申请人应制定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 有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符合;
有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无相应的考核办法,基本符合;
无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
| 1. 应建立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方法,并定期检查、考核,并提供相关的记录。
2. 明确各车间、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各车间和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艺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3. 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4. 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5.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6.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7. 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卫生防护应符合GB 14881的9.3的相关要求。
8. 应制订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以确保所有场所清洁卫生,防止污染食品。使用清洗剂和消毒剂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身、食品受到污染。
9.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妥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1.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九条;
2. GB14881-1994第6.1条、9.3条。
| 查看文件、记录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6)
|
1.11
|
质量控制
| 申请人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 关键控制点确定合理并有相应的控制管理规定,控制记录规范,符合;
关键控制点确定不太合理,记录不规范,基本符合;
未明确关键控制点,不能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不符合。
| 1. 企业应合理确定关键质量控制点,并建立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2.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和记录,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3.凡采用臭氧装置对半成品水进行消毒的应控制好臭氧浓度和水流速,达到剩余臭氧浓度0.4mg/L,以达到灭菌效果。凡采用紫外线消毒装置的应注意选择紫外线灯管类型(其波长应在240nm~280nm杀菌峰值之间,254nm波长的紫外线杀菌力最强),水层不超过2cm,并控制流速,光照接触时间不低于l0s,要求紫外线强度不得低于70uW/cm2,要经常测定紫外线的强度,一旦紫外线强度降低到要求以下,应及时更换,保持紫外线灯管表面的清洁。
| 1.《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九条;
2.GB 19304-2003中8.2.1款、8.2.3款。
| 查看文件、记录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7)
|
1.12
| 产品防护
| 1.申请人应制定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
| 符合要求,符合;
制度制定不合理,基本符合;
未制定相关制度,不符合。
| 1. 企业应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
2.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防止变质和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3. 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
4. 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防止污染食品。成品应有固定包装,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包装;包装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防止异物带入食品。
5. 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对已经发生的场所,应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和对食品的污染。
6.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7.对有毒有害物管理,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
8.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应有明显标志。
9.灌装封盖后的桶装水,桶口部分必须用热塑膜包裹密封,避免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受到污染。
| 1.GB 14881-1994第5.4条、5.5条、6.3条;
2.GB 19304-2003中8.4.3款。
| 查看文件、现场、记录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8)
|
2.申请人应制定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运输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有冷藏、冷冻运输要求的,申请人必须满足冷链运输要求。
| 符合要求,符合;
制度制定不合理,有冷藏冷冻运输要求且符合的,基本符合;
未制定相关制度,有冷藏冷冻运输要求,但达不到的,不符合。
| 1. 企业应建立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运输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
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4.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原料和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5. 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 1.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2. GB 14881-1994第8章。
| 查看文件、现场、记录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9)
|
1.13
| 检验管理
| 1. 申请人应具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并具有相应检验资格和能力。
| 有独立行使权力的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具有相应检验资格和技术,符合;
检验人员的检验技术存在部分不足,基本符合;
无独立行使权力的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或无相应检验资格和技术的检验人员,不符合。
| 1. 具有独立行使权力的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 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达到国家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要求能力并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或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
3. 食品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熟悉相关产品检验方法标准,熟练掌握相关检验技术。
4.必须与申请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5.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第九条 。
| 查看文件、证明材料、记录、
企业自检时核查操作验证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0)
|
1.13
| 检验管理
| 2. 申请人应制定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 有产品检验制度和检测设备管理制度,符合;
有制度但内容不全面,基本符合;
无产品检验制度和检测设备管理制度,不符合。
| 1. 建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包括过程、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2.建立检验设备管理制度。
3.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4.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检验合格证号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
5. 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6. 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7.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8. 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留样应为最小销售单元或符合相关审查细则要求。
9. 企业实施委托检验的,应建立完善有效的委托检验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实施委托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10.经清洗、消毒后的桶、瓶及其盖子的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灌装封盖后必须逐个检查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封盖严密性和肉眼可见物等。
|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2.《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十条;
3.GB 19304-2003中8.3.4款、8.5.2款。
| 查看文件、记录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1)
|
3. 无检验项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有委托合同,内容合理,符合;
有合同,内容不合理,基本符合;
无委托合同,不符合。
| 实行委托检验的,需提供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定的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该委托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委托双方责任,委托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应对委托方生产的产品批次负责,对出厂产品逐批出厂检验。
| 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2.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十条。
|
查看文件、记录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