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厂区要求
| 1.申请人厂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 无各种污染源,符合;
略有污染,基本符合;
污染较重,不符合。
|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非商业用途建筑),并提交以下材料:(1)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2)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3)除上述情况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
2.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
3.厂区要远离有害场所。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其距离可根据各类食品厂的特点由各类食品厂卫生规范另行规定。
| GB14881-1994第4.2条。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3)
|
2.厂区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厂区的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材料铺成。
| 厂区清洁、平整、无积水,道路用硬质材料铺成,符合;
厂区不太清洁、平整,基本符合;
厂区不清洁或有积水或无硬质道路,不符合。
| 1.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辅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2.厂房之间,厂房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保持一定距离,中间设绿化带。
3.厂区内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 GB14881-1994第4.3条。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4)
|
3.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
| 生活区、生产区隔离较远,符合;
生活区、生产区隔离较近,基本符合;
生活区、生产区无隔离或生产区内饲养家禽、家畜或坑式厕所距生产区25米以内,不符合。
| 1. 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下风向。
2. 厂内除供实验动物和待加工禽畜外,一律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实验动物、待加工禽畜饲养区应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且不得位于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坑式厕所应距生产车间25m以上,并应便于清扫、保洁,还应设置防蚊、防蝇设施。
4.严禁一切人员在厂区、车间内吸烟和随地吐痰。
5.厂内必须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灯光明亮、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厕所及淋浴室;门窗不得直接开向生产车间。厕所内必须安装纱窗、纱门;地面平整,便于清洗、消毒。坑式厕所必须远离白洒生产车间25m以外;并应便于清扫、保洁,还应设置防蚊、防蝇设施。
| 1. GB14881-1994第4.3条、5.7条。
2、GB8951-88第4.4.5
第6.4.3款。.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5)
|
2.1
| 厂区要求
| 4.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 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 厂区内垃圾、排污沟渠为密闭式,无异味,无各种杂物堆放,符合;
略有不足,基本符合;
达不到要求,不符合。
| 1.给排水系统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潜入车间的有效措施。
2.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净化和排放设施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主风向的上方。
3.厂区内垃圾密闭存放,便于清洗、消毒,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存放远离生产车间,且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上风向。
4.锅炉烟筒高度和排放粉尘量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烟道出口与引风机之间须设置除尘装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代替GB3841-83)。
5.其他排烟、除尘装置也应达标准后再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6.排烟除尘装置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季节性生产厂应设置在季节风向的下风向。
7.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 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 GB14881-1994第4.3条。
| 现场查看相关证明、报告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6)
|
2.2
| 车间要求
| 1. 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应当清洁卫生;应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或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应当合理置放与处置。
| 企业达到规定要求,符合;
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
| 1. 防鼠、防蚊蝇、防尘设施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贮存等特点,相应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
2.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
3.要配备非手动式洗手消毒设施,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以上者每增加20增设1个。
4.洗手设施还应包括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根据生产需要,有的车间、部门还应配备消毒手套,同时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涤剂、消毒液等。
5、无菌室内及进口处、纯种微生物培养车间(室)进口处必须设有方便的、不用手开关的冷、热水洗手设施和供洗手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包装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方便的洗手设施。洗手设施的下水管应经反水弯引入排水管,废水不得外溢,以防止污染环境。
6.生产车间进口,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监督部门认为无需穿靴鞋消毒的车间可免设)。
7. 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度坡形,其规格尺寸应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
8. 更衣室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离地面20cm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品存放柜。更衣室还应备有穿衣镜,供工作人员自检用。
9.副产品(加工后的下料和废弃物)应及时从生产车间运出,贮存于副产品仓库,废弃物则收集于污物设施内,及时运出厂区处理。
10. 厂内霉烂变质的酒糟、辅料和垃圾必须在24小时内清除出厂。厂房通道和周围场地不得堆放杂物和废弃物.
11. 原料粉碎车间内的除尘设施应使室内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 1.GB14881-1994第4.5条;
2.GB14881-1994第4.6条;
3.GB8951-88第4..2条、
第4.4.4款、第5.4条。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7)
|
2. 生产车间的高度应符合有关要求;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位于洗手、更衣设施外的厠所应为水冲式。
| 企业达到规定要求,符合;
位于洗手、更衣设施外的厠所为水冲式.其它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
| 1. 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0m2,高度不低于3m。
2. 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地面应平整、无裂隙、略高于道路路面,便于清扫和消毒。
3.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0m的墙裙; 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漫弯形。
4.窗台要设于地面1m以上,内侧要下斜45度; 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应便于拆下洗刷。
5. 通道要宽畅,便于运输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楼梯、电梯传送设备等处要便于维护和清扫、洗刷和消毒。
6. 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的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以便于洗刷、消毒。
7. 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20~25人设置1个。 淋浴室应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孔和采暖设备。
8.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 1. GB14881-1994第4.5条;
2.GB8951-8第4.3.1.1项、第4.3.2项、第4.3.3项。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8)
|
3. 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满足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
| 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要求,符合;
略有误差,基本符合;
满足不了食品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
| 1.生产车间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2.纯种微生物糖化剂的制作车间及设备、工具等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
3.菌种保藏应满足低温、干燥和缺氧的条件。
4.培菌接种和曲种操作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麸曲培养和液体曲、酒母的传代、扩大按种操作必须在无污染的条件下进行。
5.成品曲不得在露天场所存放,贮曲房(棚)应阴凉、通风、干燥、清洁卫生。
| 1.GB14881-1994第4.5条。
2.GB8951-88第7.2条、7.3.3款。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9)
|
2.2
| 车间要求
| 4. 生产工艺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应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
| 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各工序前后衔接,无交叉污染,符合;
生产工艺布局不太合理,略有交叉,基本符合;
生产工艺相互交叉污染,不符合。
| 1.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均应杜绝交叉污染。
2.建筑物和设备布置还应考虑生产工艺对温、湿度和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受到干扰。
3. 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应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4、固态法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固态条件下配料、糊化、糖化发酵等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场所应有排汽设施;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发酵室应有通风和温控设施。
5、液休法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液体条件下配料、蒸煮、糖化发酵等工艺技术要求;发酵室必须与其他工作室分开、并有良好的温控设施。
6、微生物培养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必须符合无菌操作的工艺技术要求。室内必须设有带缓冲间的小无菌室,并有完好的消毒设施。缓冲间的门与无菌室的门不应直接相对,至少成90°,避免外界空气直接进入无菌室。
7. 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
| 1.GB14881-1994第4.3条、6.3条。
2.GB8951-88第4.3.1款、第4.3.2款、第4.3.3款、第4.3.5.1项。
| 查看文件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0)
|
5.生产车间内光线充足,照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 生产车间内光线充足,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有防护装置,符合;
略有不足,基本符合;
严重不足,不符合。
| 1.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
2.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 1.GB14881-1994第4.5条;
2. GB8951-88第4.4.6款。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1)
|
2.3
| 库房要求
| 1.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 企业的库房符合规定,符合;
略有不足,基本符合;
严重不足,不符合。
| 1.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材料场地和仓库。
2.各类冷库,应根据不同要求,按规定的温、湿度贮存,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3.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4.要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 GB14881-1994第3.3条、4.5条、8.1条。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2)
|
2.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 库房内存放的物品保存良好,无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符合;
保存一般,无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基本符合;
保存不好,库房内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不符合。
| 1.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每批原材料均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材料。
2.原材料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
3.先进先出,及时剔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料,防止污染。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纸箱码放高度不得超过6层。
5、 酒库、成品库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装有防护安全罩,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6、酒库室内酒精浓度必须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7、工厂必须设置专用的库房、箱柜,存放杀虫剂和一切有害、有毒物品,这些物品必须贴有醒目的有毒标记。工厂应制订各种危险品的使用规则。使用危险品须经专门管理部门核准,并在指定的专门人员的严格监督下使用,严防污染原料、半成品、成品。
8.原材料应贮藏在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的仓库内。原材料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原材料的水分必须控制在14%以下。同一库内的不同原材料应分别存放,避免混杂。
9.原材料存放在室外场地时,场地必须高于地面,干燥,并有(原料必须有)防雨设施和防止霉烂变质措施。
| 1.GB14881-1994第3.3条、8.1条。
2、GB8951-88第3.3.1款 第3.3.2款 、第4.3.4款、第4.4.6款、第8.1条、第5.6条。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3)
|
2.4
| 生产
设备
|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企业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
| 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符合;
具备必备的生产设备,但个别设备需要完善,基本符合;
不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或具备的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不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不符合。
|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设备性能与精度符合生产规程要求。包装设备和包装工艺中,用于商品量检测的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必须达到100%,所有计量和包装设备要定期检定或校准。
2.设备一般应用脚架固定,与地面应有一定的距离。
3.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对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4.供水设备及用具应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5.设备台账、说明书、履历、购置证明材料等档案应保管齐全。
|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第4.4.4.1项;
3. 《食品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
5.《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 现场查看核对设备清单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4)
|
2.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与食品的接触面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
| 完全符合规定,符合;
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材料符合规定,但与食品的接触面偶有微小焊疤、裂缝等情况,基本符合;
不符合规定,不符合。
| 1. 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做。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3. 设备 、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上、下工序衔接紧凑, 无焊疤和裂缝。
4. 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裂缝。蒸馏冷却器必须用高纯锡、铝、不锈钢材料制作。
5.贮洒容器应挂(贴)有产品名称、酒度、等级、生产日期的卡片
| 1.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4.4.1款、6.3.4.1项;
2.《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3.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4.4.2款、4.4.3.1项。
5、GB8951-88第4.5.1款、第7.4.3款。
| 现场查验
查阅材料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5)
|
3.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保养良好,使用前后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符合;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的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工作存在一些不足,基本符合;
存在严重不足,不符合。
| 1.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2.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给排水系统等标识清晰、运行正常、整齐洁净,不污染食品;应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并定期检查、维修,杜绝隐患。
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使用清洗剂和消毒剂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身、食品受到污染。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祥,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管理制度。
4.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5.应有不得少于2年的维修、清洗消毒记录。
6、装酒前的容器经清洗沥干,还应检查并清除玻璃、瓷质的破损碎屑;灌装前后生产线上均应有灯检设施供在线检验,排除异物。
7、各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要求,配备温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压力表等。
8. 厂房、设备、供水、供汽系统、排水系统和其他机械设施,必须保特良好状态。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检修。
| 1.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第6.3.3款;
2.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第5.3条;
3.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第5.4.2款、5.6.1款;
4.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第5.5.2款。
5.GB8951-88第4.5.3款、第5.2条。
第7.5、
| 现场查验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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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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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检验设备
| 申请人应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设施,出厂检验设备设施的性能、准确度应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有合格计量检定证书。实验室布局合理,满足相应检验条件。实行委托检验的,应签定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
| 具有审查细则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且能满足出厂检验需要, 实验室布局合理,满足相应检验条件,符合;
具备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但比较陈旧或有少许误差,或实验室布局不太合理,基本符合;
不具备审查细则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或不能满足出厂检验需要,不符合。
实行委托检验的,签定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符合;
有委托合同或协议,且规范的,基本符合;
既没有委托合同,也没有委托协议的,不符合。
| 1.检验室应具备标准、审查细则所规定的检验设备,检验设备的数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检验设备的精度应满足出厂检验需要,按期检定,有合格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对照申请材料、标准、细则核查是否具备相关仪器设备、辅助设施、试剂及证书等)。
2. 检验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标识清晰。
3.实验室布局应合理,根据检验方法、检验人员的数量和仪器的大小来对理化检验室(含仪器室)、微生物检验室进行合理分区,保证检验工作的有效开展。实验室环境条件(温湿度、避光、防震等)要满足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求。应避免不同检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相互干扰。
4.应建立相应的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设备台帐、维修记录应齐全,并妥善保存,以备查核,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5.企业可以使用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验设备。但检验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6. 实行委托检验的,应签定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
7.检验室使用面积应与该类食品检验工作相适应。企业必须配备与留样贮存条件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留样区域或留样间不得小于10平方米。
| 1. 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6.3.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九)款;
2. 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第7.2条、7.5条;
3.《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4.GB8951-88第9.2条。
| 查看设备清单、必要时现场查看证书,查委托合同或协议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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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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