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欠缴地方税款的批复
(宁政函〔2012〕111号)
自治区地税局:
《关于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申请减免欠缴地方税款的报告》收悉。根据2012年5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9月至2011年12月累计欠缴的房产税1408342.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9613.9元、印花税53980.1元、教育费附加584392.3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79845.04元、水利建设基金329772.8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501497.31元,共计6097444.06元予以减免。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进一步加快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搬迁补偿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