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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规划的实施和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创建情况,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和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有关教育项目安排、经费支持和评优评先等挂钩,强化考核,兑现奖惩。对为争创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或在接受督导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加强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监测。对已经认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复查,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达不到省评估标准的,按程序撤销其相应称号。

  安徽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标准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推进状况(100分)

一级指标

二 级 指 标

A1.组织

领导

(10分)

B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明确、思路清晰、举措得力、效果明显。

B2. “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形成。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社居委依法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

B3.政府不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育部门、学校的唯一依据。推动学校自主发展和素质教育实施的教育质量监测与综合评价机制逐步形成。

B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督问责机制健全。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检查、指导的行政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A2.机会

均等

(15分)

B5.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学校“择校生”比例控制在5%以内,并逐年下降。省、市示范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不低于70%,并逐年提高。

B6.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现零障碍;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多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建立、完善。

B7.义务教育阶段无重点校、重点班。城镇小学46人和初中50人以上大班额班级逐年减少。

B8.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5%。

A3.经费

保障

(25分)

B9.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范畴,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近两年省财政分解核定的县(市、区)教育投入任务足额完成。

B10.推进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学校标准化建设扎实推进,年度任务完成。

B11.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规定要求。

B12.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全额纳入教育部门预算管理,并按规定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建设倾斜。

A4.师资

配置

(35分)

B14.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学校教职工各项社保政策按同一标准落实到位。

B15.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按省核定编制足额配备,生师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学科、年龄、职称结构合理。体育教师按规定配齐,音乐、美术、英语、信息技术教师基本满足教学要求。

B16.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形成制度、扎实推进。

B17.在职教师培训、教师职务评聘和教师待遇等向需要重点扶持的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近三年新招聘教师优先补充到农村、偏远地区学校。

A5.管理

与质量

(15分)

B18.义务教育课程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标准和课时计划认真执行。

B19.小学、初中在校生年巩固率达到省规定的要求。

B20.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省规定的要求。

B21.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有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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