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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制定的《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为贯彻《义务教育法》、《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扎实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市、区,以下简称县)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导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和标准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后进行。

  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是评估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两个主要内容(具体标准见附件)。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及其结果认定的重要参考。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从组织领导、机会均等、经费保障、师资配置、管理与质量5个方面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

  三、督导评估的程序和时间

  (一)程序。

  1.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办法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自评。自评达到规定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评,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宿松县、广德县自评达到规定要求后,直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省级评估。

  2.市级复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安排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对提出申请的县进行复评。复评达到规定要求的,报省政府申请省级评估,同时报送自评报告和复评报告。

  3.省级评估。省人民政府根据市级政府申请,安排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各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组织专家组开展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通过省级评估的县,由省报国家教育督导团申请审核认定。

  4.国家认定。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报送的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检查。教育部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审核检查结果,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认定,予以公布并授牌。

  (二)时间。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县级自评、市级复评工作,在每年5-6月进行。各市每年6月30日前,将申请省级评估的请示、市复评报告以及公众调查结果等材料,一式四份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鉴于2012年是开展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第一年,2012年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延长至9月30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把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统筹协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接受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推动工作落实。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县级自评和市级复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级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政府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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