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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四)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当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好专项记录。

  (五)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按照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六)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八)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九)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十)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十一)施工现场应按照“数字城建”的管理要求,实行数字化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条 (起重机械管理)

  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监控体系,对使用期满八年的起重机械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并按规定提供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报告。

  (二)租赁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或重新备案手续。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将经备案的租赁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应当按规定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五)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配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六)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超出施工现场围挡范围的,施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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