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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 (管理主体)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责任主体)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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