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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肇庆市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4)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创新取得明显成效、自主品牌出口达本企业出口(海关数)总量40%以上、建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和引进国外(纳入国家和省鼓励进口目录)先进技术、设备的外贸进出口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进出口企业融资贷款贴息资金:对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设备进口贷款、出口企业融资贷款、海外设厂及设营销网点融资贷款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

  上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2、用足、用活国家和省支持扩大进出口的各项政策。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体、电子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种平台,加大对国家和省出台的系列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政策措施起到鼓励和调动外贸出口企业扩大进出口的积极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建立让外贸进出口企业了解、熟悉、运用相关政策的服务平台,为企业用足、用活政策提供保障,使相关政策发挥更大的促进效应。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促进扩大进出口的措施,全力推动我市扩大进出口。

  3、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精神。外贸进出口企业、出口生产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给予减征相关税费的政策优惠。(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4、优先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用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进口的若干意见》(粤府〔2011〕126号)关于“加强进口企业的用地保障”提出的“对列入省优先发展目录且符合集约用地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的进出口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提供用地保障。同时,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投资项目所需的新增用地给予优先的政策倾斜。

  5、全面清理进出口环节上各种收费。由市政府牵头,物价、审计、外经贸、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组成清理进出口环节违规收费小组,对我市进出口贸易各个收费环节作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凡违反规定的不合理收费一律取消;超出收费规定标准的收费,一律按规定标准执行,为进出口企业创造一个收费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切实减轻进出口企业的负担,保障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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