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期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4年3月中旬前将落实2011─2013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4月赴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对考核内容进行实地考核,并于5月中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于5月底前将中期考核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3、期末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6年3月前将落实2011─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4月中旬赴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并于5月中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并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透明、操作易行、奖罚分明的原则。
(二)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自评,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建立本辖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对需要进行统计和监测的,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工作。肇庆水文分局负责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的监测统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跨县级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数据的监测评价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GDP、工业增加值数据。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水务(水利)局负责提供辖区内县级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取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以及对农灌节水的投入和改善灌溉面积等指标。
(四)考核结果由市水务局按本办法要求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对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地区,市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市水务局暂停审批该地区除饮用水外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项目立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考核期编制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依据,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