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6日十二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景福围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端州区景福围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肇庆市水务局是景福围堤围防护费(以下简称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处负责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物价、审计、财政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按月计征,计征标准如下: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按1‰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及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额0.5‰计征。
(三)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四)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