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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肇府〔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18条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二届4次常务会议并市委十一届第1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支持企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18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扶持发展实体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实施“两区引领两化”战略,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为企业营造良好经营环境,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18条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企业经营运作的支持

  (一)适当降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12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6%调整为15%;单位缴交工伤保险费率由按工资总额0.5%、1%、1.5%三个档次分别相应调整为0.4%、0.8%、1.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本市山区就业人员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截至2012年底,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允许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对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期截至2012年底,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减收有关涉企收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2012年度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今后年度视情况再确定减收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加大税收优惠扶持。在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属于市重点扶持产业的纳税人,在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上确有困难的,由市地税部门在征管权限范围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扶持。(市地税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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