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广东省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停放在未经批准的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行劝告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离开;驾驶人拒不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理。
无照经营停车场(站、点)的,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予以查处。
五、出租车应当在指定的出租车临时停车点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地点停车,即上即下乘客;公交客车应严格遵守进站停车的制度,有序进站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并行停车阻碍交通。
六、道路两旁各单位、各商户应自觉维护好各自门前的交通秩序,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车辆停放管理。
七、为解决城市停车泊位不足问题,在城市规划许可和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需要使用门前道路或者公用地设立临时停车泊位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单位,可向所在辖区公安交警大队报备,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一组织施划停车泊位。
八、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综合整治。强行霸占道路停车泊位和干扰车辆停放正常管理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