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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市区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市区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湛府通〔2012〕17号)


  为有效整治市区机动车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深入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市区机动车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在经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者其他规定的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除经批准施划的停车泊位外,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二、禁止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指示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道经营以及其他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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