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刑释解教吸毒人员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在所戒毒人员的宣传教育,为社区康复工作打好基础;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综合矫治和司法援助。
民政部门。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畴;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技能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将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积极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帮助其回归社会。
教育行政部门。将禁毒预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内容,提高在校学生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子女提供便利和照顾;在校学生出现染毒情况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优势和工作对象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组织禁毒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行为矫治、关怀救助和教育挽救等工作。
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检查、督导、考核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督促镇(街道)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办公场所;动员各方资源,推进戒毒康复基地(点)建设;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分。
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组织、指导村(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建设,落实人、财、物的保障工作;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的衔接工作,鼓励社区康复人员到“佛山市戒毒康复基地”进行康复,对到“佛山市戒毒康复基地”进行戒毒康复且成效明显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开展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营造禁毒氛围;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工作台帐。
村(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实际情况,落实工作小组,制定个体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准确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情况,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一人一档资料;协助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尿检;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法制、禁毒宣传教育,开展跟踪帮教、心理干预,帮助其解除对毒品的依赖,提高拒毒能力;开展上门家访,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谈心,掌握其思想、生活、交友等情况;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就业指导和援助;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告诫,对严重违反协议、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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