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建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职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室,由一名副职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检查、协调和督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刻制相应印章,完善办公设施。村(居)委会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成员由村(居)委会负责人、社区民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社区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禁毒志愿者等人员组成,负责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落实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20-30名吸毒人员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动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足20名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可通过招录禁毒协管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保障。
(三)落实社区戒毒(康复)经费保障。区人民政府要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相关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登记,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基础数据;依法对涉嫌吸毒人员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检测;对查获的吸毒人员,认定为吸毒成瘾或严重成瘾的,要依法落实戒毒措施,列入动态管控。对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依法责令社区康复;做好执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法律文书的制作、审批、送达和人员的移交工作;依法做好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的衔接工作;参与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3年未复吸的戒毒人员解除动态管控;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范戒毒医疗机构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组织医疗机构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必要的生理、心理治疗;组织社区医生参加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体状况,对传染性疾病等特殊情况采取应对措施;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