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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贯彻《戒毒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贯彻《戒毒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函[2012]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贯彻<戒毒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贯彻《戒毒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戒毒条例》于2011年6月26日正式实施。《戒毒条例》确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明确了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目前,我市在贯彻《戒毒条例》,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还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人员及经费保障缺乏等问题,导致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推进缓慢,部分吸毒人员管控措施不落实,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戒毒条例》,结合佛山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感

  当前,我市的毒情依然严峻,吸毒人员基数偏大,超千人的区、超百人的镇(街道)依然存在,因吸毒带来的治安刑事案件高发、毒品滥用引发艾滋病传播扩散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贯彻落实《戒毒条例》、科学发展观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吸毒人员管控,减少毒品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贯彻《戒毒条例》,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为民生、民心、和谐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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