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实施意见
(佛府〔201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0年佛山市政府工作报告》和《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黄标车定义及其危害
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黄标车排放的污染物明显高于绿标车。以汽油车为例,1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14辆国Ⅲ标准或28辆国Ⅳ标准绿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总和;其排放的污染物多集中在低空层面,同时其排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是形成的二次污染物(PM2.5、臭氧、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是造成灰霾现象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黄标车淘汰原则
科学统筹,属地负责,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三、黄标车淘汰方式及分类
(一)黄标车淘汰方式:强制报废、鼓励提前报废、向外地转出。
(二)淘汰分类:
1.公务类黄标车淘汰:结合公务车改革,采取政府内部调剂和以旧换新的方式,制定公务类黄标车淘汰计划,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支付。
2.营运类黄标车淘汰:营运车辆包括客运和货运两类,其中客运车辆中的公交车、旅游车及货运车辆中的物流货车高频使用,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应作为黄标车淘汰的重点对象。
3.公共服务类黄标车淘汰:这类黄标车主要包括市政环卫、邮政、供电、供水、燃气、通讯、银行押运等提供公共服务机构的黄标车。这类车辆的所有人主要是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及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更新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