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适龄子女。
7.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适龄子女。
8.符合粤教基〔2005〕3号文件规定、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才类),并在佛山市居住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9.佛山市区级以上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10. 在佛山市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11.在佛山市居住且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12.持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华侨身份证明,并在佛山市居住的华侨适龄子女。
13.持有《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并在佛山市居住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
14.在佛山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15.父母一方是佛山市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16.按照《印发佛山市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0〕156号)规定,被批准入户但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
(二)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并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属普通借读生。
二、入读安排
(一)在满足本市户籍人口子女入学基础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按照先政策性借读生,后普通借读生的原则,安排招收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公办学校。
(二)符合政策性借读生条件的,优先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申请到公办学校就读的,需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见附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三)公办学校安排政策性借读生入读后,要创造条件,挖掘潜力,努力提供公办学位。有充足公办学校学位,能够满足普通借读生就读需求的,应当安排普通借读生入读公办学校。
(四)公办学校学位不能完全满足普通借读生入读需求的,普通借读生须凭积分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按照积分分值高低,安排入读公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