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2]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
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同)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管理工作,确保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在我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根据国家、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形势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入读对象
在我市居住、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非户籍常住人员,其年满6周岁以上适龄子女。
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入读公办学校。
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我市公办学校属借读生,借读生分为政策性借读生和普通借读生两类。
(一)政策性借读生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在我市五区居住的非户籍常住人口政策内生育子女或政策外生育已接受计生部门处理完毕的子女。
1.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2.佛山市优抚对象适龄子女。
3.佛山市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
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佛山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5.符合《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意见》(教民〔2011〕8号)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