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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上述标准调整后,仍按启动或中止条件执行联动机制。

  五、补贴标准

  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上涨幅度达到:

  3%-5%(不含5%)时每人每月补助20元,

  5%-8%(不含8%)时每人每月补助30元,

  8%-11%(不含11%)时每人每月补助40元,

  11%-15%(含15%)时每人每月补助50元。

  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上涨幅度超过15%时,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方法。

  六、发放时间

  临时价格补贴由各区按月发放,并于公布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次月月底前发放完毕。

  七、资金来源

  启动联动机制的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各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价格调节基金不足安排的,由各区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用价格调节基金作联动机制补贴资金的,应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核定补贴对象的数量和补贴档次的标准,向区物价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发放。

  八、职责分工

  (一)市(区)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并会同民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实施联动机制的相关工作。

  (二)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负责编制我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并于每月15 日前通报市(区)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监察部门。

  (三)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定辖区范围内第一、二类补贴对象的名单,调查掌握第一、二类补贴对象的生活状况,统计第一、二类补贴对象生活补贴发放的情况。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第一、二类补贴对象发放补贴,并将发放情况报送市民政、区物价和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综合全市第一、二类补贴对象生活补贴发放的情况报市物价部门汇总。

  (四)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辖区范围内第三类补贴对象的名单,提供第三类补贴对象领取失业金待遇水平、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等信息,统计第三类补贴对象生活补贴发放的情况。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第三类补贴对象发放补贴,并将发放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区物价、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全市第三类补贴对象生活补贴发放的情况报市物价部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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