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佛府办[201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 号)和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发电〔2011〕17号)的精神,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众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并逐步得到改善。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补贴对象
(一)全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救济对象;
(二)全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非在职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人员;
(三)全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三、启动条件
以我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当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即启动联动机制。
当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小于3%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各区按上述条件自行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四、调整机制
联动机制的每个运行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l 至12 月)。在我市未出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之前,联动机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启动次数达到6个月及以上时,由民政部门牵头按照有关程序以上年度补贴月平均金额作为参考基数提高本年度的低保标准,并且从本年度的7月起实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出台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该机制适时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市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