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强督查。县人民政府要组成督查组,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加强对生鲜乳和乳制品安全督查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在第一、第二阶段,要实行日报告制度(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准确反映自治县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及需要协调解决的事宜。
四是做好宣传。生鲜乳和乳制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自治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既要高度重视,又要审慎对待,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防止恶性炒作。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强对生鲜乳和乳制品相关知识的宣传报道,提高群众识别能力。要按照《察布查尔县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试行)》要求,规范信息的报送程序,严格遵守信息发布纪律。
三、重点工作
在当前的专项整治工作中,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全力以赴地做好五项工作:
(一)广泛深入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向养殖户、个体奶农、挤奶厅、奶站、流动收奶点、生鲜乳运输者、乳品生产企业广泛宣传添加非食用物质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力宣传使用非法添加剂对人体健康、对畜牧业发展造成的危害。各监管部门要公布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
(二)实行溯源追查。按照分段管理的原则,食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在乳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业、环节、场所进行清理调查,按百分之百覆盖的要求切实掌握第一手信息。各养殖户、挤奶厅、奶站、流动收奶点、个体奶农、生鲜乳运输者、乳品生产企业要开展自查,乳品企业运输车辆和人员必须于4月15日前完成体检和申请办理生鲜乳准运证明。县质监局、药监局、畜牧兽医局及各乳品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试剂或设备,查环节、查出处、查产品,有针对性的进行清理整治。生鲜乳收购站在收奶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桶等容器盛装生鲜乳,必须将所收购奶农的牛奶搅拌均匀后,每个奶样留样2份,每份50ml,认真进行质量监测,出现问题追溯查处。
(三)落实各自职能。县畜牧兽医局依法全面加强对自治县境内奶站的管理,尽快完善奶站的基础设施,奶站收奶员必须具备健康证明和县奶办核发的培训证明;配备贮存设备和乳样快速分析仪等化验仪器,依法取缔“三无”奶点和流动奶贩;乡镇兽医站建立奶牛养殖档案,与奶农签订收购合同,明确违约责任。同时,县畜牧兽医局与各乡镇(场)积极配合,对收奶站、个体奶农、流动收奶点、规模养殖场的生鲜乳运输情况详细登记备案;各乡镇(场)与辖区内的奶站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保证提供的生鲜乳质量达标,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县质监局要加强辖区内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料奶进厂检验工作,严厉查处乳品企业从非正规渠道(流动奶站、个体经营者和散户)收购来的生鲜乳,对已收购来的生鲜乳,必须批批进行β-内酰胺酶检验,检验出含有解抗剂的原料奶一律不得进入生产环节,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后即行销毁;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已生产的奶粉要进行全面抽检,确保有问题的奶粉不得流入市场。同时,畜牧、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派人驻厂监督,严把生鲜乳安全关,对检验不合格的生鲜乳要按照国务院《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置;县卫生局加大对食品添加剂市场的检查,凡是经营非法产品、非法渠道进货,坚决给予查处。乳品企业应严把原料奶收购质量关,与各收购站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承担责任,同时,加强企业自有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按《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规定,严格落实各项要求,促进奶站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