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监管有关旅游内容的宣传广告、横幅、条文中的民汉两种文字使用情况;
(二)负责规范各旅游景点中有关地名、名称、旅游产品中民汉两种文字的使用。
十七、县交通局
(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窗口服务中民汉两种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和管理;
(二)负责监管自治县范围内一切交通标志、指路标志中民汉两种文字使用情况。
十八、县工商局
(一)负责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要把此项工作与办理营业执照等业务挂钩,严格审批制度;
(二)严格监管广告、牌匾制作厂家和个体工商户,杜绝不规范、不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源头,并采取措施逐步规范广告制作厂家及制作商(即广告装潢公司)对广告,牌匾的制作业务;
(三)在检查管理市场时,要带头宣传贯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发现不规范社会用字时,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协同县语委会采取整改措施。
十九、县国税局
(一)负责在国税系统中大力宣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二)在窗口服务业务中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规范化、标准化使用民汉两种语言文字;
二十、县地税局
(一)负责在地税系统中大力宣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二)在地税窗口服务业务中,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规范化、标准化使用民汉两种语言文字;
(三)负责协助县语委会对社会用字、用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