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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一)负责监管有关旅游内容的宣传广告、横幅、条文中的民汉两种文字使用情况;

  (二)负责规范各旅游景点中有关地名、名称、旅游产品中民汉两种文字的使用。

  十七、县交通局

  (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窗口服务中民汉两种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和管理;

  (二)负责监管自治县范围内一切交通标志、指路标志中民汉两种文字使用情况。

  十八、县工商局

  (一)负责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要把此项工作与办理营业执照等业务挂钩,严格审批制度;

  (二)严格监管广告、牌匾制作厂家和个体工商户,杜绝不规范、不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源头,并采取措施逐步规范广告制作厂家及制作商(即广告装潢公司)对广告,牌匾的制作业务;

  (三)在检查管理市场时,要带头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发现不规范社会用字时,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协同县语委会采取整改措施。

  十九、县国税局

  (一)负责在国税系统中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二)在窗口服务业务中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规范化、标准化使用民汉两种语言文字;

  二十、县地税局

  (一)负责在地税系统中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二)在地税窗口服务业务中,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规范化、标准化使用民汉两种语言文字;

  (三)负责协助县语委会对社会用字、用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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