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开展示范校的创建工作;
(四)在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设立永久性语言文字宣传标语牌;
(五)抓紧双语教学工作;
(六)严格把关小学新入学的少数民族儿童人名汉字音译转写工作。
十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规定把普通话水平的培训和少数民族文学语言正字正音的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的内容之中;
(二)负责管理各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把普通话水平和少数民族文学语言正字正音水平的测试是否合格作为录用人员的主要参考条件之一;
(三)同时要把对公务员的双语学习列入自治县干部培训的长远规划之中。
十三、县卫生局
(一)负责监管本系统语言文字使用情况;
(二)负责对各级各类医院、门诊、个体诊所在窗口服务业务中对两种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窗口公示的药品价格,各科室门牌及有关检查检验的说明等,一律要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的民汉两种文字;
(三)妇幼保健站及妇产科要认真实施《少数民族初生儿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
十四、县民宗局
(一)协助县语委会进一步宣传贯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二)协助县语委会开展社会用字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县公安局
(一)负责在治安管理业务中贯彻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如:监督和管理刻字社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遵守以上法律法规,在刻制公章之前必须责令其经县语委会对其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二)协助县语委会对社会用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整改;
(三)在户籍管理中认真贯彻实施《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
十六、县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