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把宣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列入到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中。全年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节目不少于三次。
七、县民政局
(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名称及地名界牌中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管理,同时监督和指导各行各业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的民汉两种文字的地名界牌;
(二)协助县语委会对社会用字情况进行检查及整改。
八、县司法局
(一)负责加强对《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教育工作;
(二)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使用情况,尤其是要监管在各有关法律条款贯彻实施过程中民汉两种文字的使用情况;
(三)负责协助县语委会监管社会用字中涉及法律条文的民汉两种文字使用情况。
九、县建设局
(一)负责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标牌、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安全标语、交通标志中汉字及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二)在城市综合管理中要提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有关要求;
(三)在市内主要街道或市中心公共场所设立最少一至二处永久性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标语牌。
十、县财政局
(一)负责加强对《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使用情况。
十一、县教育局
(一)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以及规范化、标准化用语用字的考核工作;
(二)负责将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及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培训测试工作纳入教学计划。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和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的培训测试作为教师继续教育、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的内容,要逐步使在职任课教师普通话水平和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