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各民族互学语言文字的指示精神,推进自治县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并积极开展互学语言文字竞赛活动;
(六)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对以少数民族语言为工作语言的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务员、翻译、打字员等工作人员的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水平测试工作;
(七)积极收集整理不断出现的新词术语,同时对全县锡文报刊的语言文字使用情况及广播电视节目中锡伯语言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八)开展社会用字的执法检查,对违反《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九)表彰和奖励全县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察布查尔镇人民政府
(一)负责在全镇宣传、贯彻、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二)负责抓好镇党政系统、教育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及镇全社会的规范化、标准化用字用语管理工作;
(三)成立镇机关至街道办事处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四)负责在城镇主要街道设立永久性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标语牌一处。
五、县文体局
(一)协助县语委会对本系统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对自治县范围内出版业务中的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要严格把关;
(二)对自治县范围内各名胜古迹的名称及说明中的语言文字要严格把关;
(三)要逐步使歌舞团的在职演员在普通话水平和少数民族文学语言正字正音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
六、县广播电视局
(一)负责对电台、电视台规范化、标准化用语用字的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把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的培训测试工作纳入行政管理的内容之中;
(三)按国家规定实施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必须持普通话水平和少数民族文字语言正字正音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