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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县2010年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检查工作的通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县2010年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州防雷减灾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伊州防雷发〔2010〕2号)和《关于开展防雷安全执法检查的通知》(伊州防雷发〔2010〕3号)精神,进一步防范雷电灾害对人员、财产的危害性,现就做好自治县2010年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检查工作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下列建(构)筑物、环境场所、设施设备的防雷装置必须进行年度检测: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按地方、行业防雷规范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制造、使用或贮存石油、天然气、炸药等爆炸危险环境和有毒有害的化工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的防雷装置;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防雷装置;其他应当检测的防雷装置。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在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办理防雷工程图纸设计审核手续。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接受具有检测资质单位的逐层检测。

  三、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每半年检测一次。

  四、有防雷装置和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均应主动向县防雷减灾办公室申请登记,并接受具有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县防雷减灾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五、被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交县防雷减灾办公室存档并备案。对检测未达到防雷规范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并重新申请检测至合格为止。

  六、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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