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动员和摸排清理阶段(5月1日-5月31日)。要认真组织学习《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交通安全法规,用近年来自治县和其他县市发生的事故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领会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的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各乡镇(场)要对辖区各类机动车(包括客运车辆、货运车辆、低速载货汽车、农用机械车、单位车辆、校车、社会车辆、改装车辆、摩托车)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帐,掌握无牌无照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没有粘帖反光标帖的机动车等基本情况;对营运线路车、公交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等特种车辆进行摸排清理,掌握非法营运、运输车辆(包括驾驶人)从事非法营运、运输的情况;对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立重大道路隐患台帐。
(二)查处和整顿阶段(6月1日-7月31日)。各乡镇(场)要在做好前阶段宣传动员和清理摸排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责任分工和整治内容、要求,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强化措施,集中时间、人员,全力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三)规范巩固和总结阶段(8月1日-10月31日)。各乡镇(场)、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齐抓共管、广泛参与的交通事故预防机制,不断提高道路安全管理水平。要对本时段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形成书面工作总结,分别于6月3日、8月3日、11月3日前报县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形成的制度、措施、办法以及建立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长效机制等内容一并报县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立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责任落实。各乡镇(场)要成立道路交通集中整治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安排部署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定期检查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督促落实和整改。县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的督导检查,开展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监察,对行动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