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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察布查尔县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各乡镇(场)要主动协调农机、公安、交警等单位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查处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非载客车辆载客、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乘骑摩托车不戴头盔、拖拉机无反光标识夜间上路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强化源头管理,严格驾驶员队伍管理,开展运输企业清理整顿。

  1.县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安监等单位要严把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关,进一步加大驾驶员管理力度,对驾龄3年以下驾驶员实施经常性跟踪教育;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依法严格培训、考试。县交警大队对营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记分和事故情况,采取登记造册等方式,定期向交通运管部门通报。

  2.县教育局要建立健全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禁止组织学生在道路上锻炼;对学生集体出游等活动,要事先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通报;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监管制度。学校要完善校车和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责任人。要坚决做到校车和承租车辆依法登记注册、定期检验,并保持车况良好;校车和承租车辆无超员现象;没有将无牌无证车辆、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作为校车现象;统一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

  3.县质量技术监督、经贸等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机动车报废标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要坚决强制报废,强行拆解。认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反拼装、改装拖拉机及非法生产超长超宽拖车专项整治活动。

  4.县工商局要严把摩托车、电动车、拖拉机销售部门的市场准入门槛,制订相应的准入条件,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对销售网点的资质、证照等进行严格的检查,严禁非法销售;要加强销售环节监管,对销售网点出现的违规销售(赊帐、预付、担保)等情况进行查处;要加强对辖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修理厂(站)、报废车回收企业等重点场所的排查和检查,严厉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摩托车、电动车、拖拉机销售的违法行为。

  5.县交通局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制度、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督促运输企业制定年度计划,对营运运载汽车、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

  6.县运管站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客、货运站场的源头管理。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严把驾乘人员特别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凡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管理混乱、不具备较大以上事故赔付能力、不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运输企事业一律停止营运活动;凡技术等级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一律不得参加营运。要加强对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和培训,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特别是要加强3年驾龄以下、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和客车驾驶员的年度考核,必要时应进行实际道路交通驾驶的随车指导。积极配合县公安交警大队,对多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运输公司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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