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县公安交警大队要积极配合县交通局、公路段等有关单位对辖区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道路交通隐患的整治,对影响客运安全的路段、时段采取交通管制,并建议自治县有关单位增设限行标志或设置减速设施、实施路段改造等措施;要切实落实低速载货车、三轮汽车等车辆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县交警大队以及检测中心要认真做好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整治工作期间,对检测出安全性能不合格的客运、货运、公交车、出租车、线路车等车辆要逐车登记,上报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运管站责令其停运;县交通局要联合运管站,加强对辖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队伍的检查整顿,严把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准入关,加强对培训经营行为的监管,落实培训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课时和教学内容,坚决禁止驾校重收费、轻培训、随意缩减培训时间等违规现象,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二)大力开展交通安全秩序整治,严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各乡镇(场)、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创建“平安畅通县”、“平安农机”活动要求,发动公路沿线单位,组织农村干部、单位工作人员和治保积极分子,成立交通安全员队伍,积极协助县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等单位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良好交通秩序。
2.县公安交警大队要加大对省道和农村公路的巡逻管控,重点强化夜间和恶劣天气下的巡逻管理,采取定点执勤与流动巡逻相结合,配齐配全车载测速仪、酒清检测仪等取证设备,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酒后驾驶、超速、超员、超载、占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确保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
3.县运管站要积极配合县公安、交警等单位,充分利用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严查客、货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夜运班车不按规定行驶、低速载货和拖拉机载人、使用报废车辆接送学生、驾驶无牌机动车和乘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
4.县公安、交通、建设等单位要对各类建筑工地、重点工程工地的施工单位和车辆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管理责任。要强化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货车违法进城、非法营运、超载、撒漏、扬尘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减少事故隐患,净化城区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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