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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综合治理水环境,改善人居环境。

  各地要以城市水系及滨水绿地为重点,对城市水环境进行综合整治。要以创建人居环境(范例)奖和园林城市为抓手,建设和改造城市河道、池塘、人工湖等水体景观设施,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和湿地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调蓄和排水能力。

  (六)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全面负责城市排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建设单位要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应将城市排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承担相应的建设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从事执业活动,并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要合理安排工期,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排涝工程在汛前完工并发挥效益。汛前不能投入使用的项目,要做好内涝防范措施,修建临时排涝工程并注意做好与周边排涝设施的衔接和沟通。

  道路雨水管网、排涝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城市排水系统科学化、自动化和先进性水平。

  三、切实加强排水设施的管理

  (七)落实维护经费,做好日常养护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要落实道路雨水管网和排涝泵站维修养护专项经费,按照管养分离原则,积极推广市场化运作方式,由专业队伍负责城市雨水系统和排涝泵站的日常维修养护。

  各泵站管理单位可参照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实行定岗定员。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落实专业管理人员,确保排涝设施及时发挥效益。

  (八)依法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杜绝人为挤占和填埋河道、排水渠道、雨水调蓄池等水体的现象发生。

  各地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排水工程发挥应有的效益。要加强雨水系统和排涝设施的检查,强化建设工程工地的管理。严禁将施工泥浆、砂浆、废水等排入城市排涝管网,保障城市排涝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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