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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三)收购发票实行限额、限量供应,纳税人收购发票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要写出详细情况说明,书面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量申请。

  (四)收购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二、关于自印收购发票问题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收购发票;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印制完毕的通知后,10日内将发票领回,并按照规定将发票放入专门保管发票的保险柜或保险库房;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关于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

  (一)收购发票仅限于纳税人在本市、县内开具。不得跨市、县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二)收购发票仅限于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

  农业生产者,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包括销售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开具收购发票应当根据实际收购数量、支付金额按规定时限和发票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

  (四)纳税人领购的收购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手写版收购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五)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电脑版收购发票,事前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收购发票和按规定将数据报送国税机关。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每25份装订成-册。

  (六)未支付价款的收购农产品业务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四、关于收购发票的税务管理问题

  (一)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全部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纳税人用于支付收购农产品的价款必须通过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账户转帐或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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